全国首起拍卖品被拍卖公司遗失赔偿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拍卖声未起却在书画鉴定家和知名拍卖公司间引起法律纠纷,一时在法律界、艺术界、拍卖行中掀起阵阵波澜。
十年前,全国首起拍卖品被拍卖公司遗失赔偿案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返还原告刘九庵收藏品郑板桥竹石图一幅。一审判决后,被告荣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声未起却在书画鉴定家和知名拍卖公司间引起法律纠纷,一时在法律界、艺术界、拍卖行中掀起阵阵波澜。
因拍卖公司遗失拍品引发争诉,法院如何判决,请看法制日报记者于呐洋的详细报道。
现年85岁的刘九庵老人是我国著名的书画鉴定家,收藏家。从14岁起就在北京琉璃厂从事书画鉴定,自身收藏也颇为丰厚。1954年,他将珍藏的数份珍品无偿捐赠给故宫博物院,其余则登记载册由他自己保存。
据刘九庵在起诉书上诉称:1995年7月,被告职工王某拿走原告刘九庵五件藏品,当时王某写了收条:“收到:1.潘恭寿山水轴底价5万;2.郑板桥竹石轴底价15万;3.许氏虚白斋信笺50张底价3万;4.康熙时高丽纸壹张底价1.5万;5.侧理纸壹张底价2万元;计五种,荣宝拍卖公司王某97.5.12”。该证据保存在原告处。双方协商估出了每件藏品的底价。四个月后,被告只退还四件藏品,尚有清代著名画家郑板桥的一张竹石图没有退还。被造对此事一直推拖,1998年3月,被告表示在拍卖行中找另一幅郑板桥的作品补偿,但后来仍无结果。刘九庵提出要求被告返还郑板桥竹石图;如确将藏品丢失,则按双方约定的底价15万元赔偿,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赔礼道歉等四项诉讼请求。
而被告在答辩状中称:1995年7月,我公司向原告征集藏品,但拍卖活动结束后均返还原告。原告时隔三年后向答辩人主张返还藏品,已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职员取走原告个人的五件藏品,有书面证据,此事实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五件藏品已返还原告,但没有证据。原告认可被告返还四件藏品,并在原收据中注明,除郑板桥竹石轴均已收到。被告的职员取走原告个人的藏品写了收据,如果返还,也应由原告书写收据或由被告将原收据收回。因此,法院对被告答辩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占有他人财产,应当返还;不
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鉴于本案争议的标的物现在下落不明,无法鉴定其价格,法院参考书证上议定的底价处理。原告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在如数赔偿的同时支付利息,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答辩书上提出,向原告征求收藏品是1995年7月,时隔三年后,原告主张返还,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未规定物权的占有时效;双方在征集藏品时也没有明确约定返还藏品时间,原告可以随时提出返还主张。被告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辨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荣宝艺术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返还原告刘九庵收藏品郑板桥竹石轴一幅,如逾期不能返还该藏品,则须折价赔偿刘九庵1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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