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提醒民营企业家收藏艺术品小心法律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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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
本报头版刊出了《艺术品拍卖火爆有内幕》一文,揭示了搜罗艺术品已成为一些企业合法规避税收的“经营之道”。合法避税行得通吗?在沪上法律界的议论声中,法学博士谢岚向本报发表了看法。
谢岚对民营企业竞拍艺术品,费用摊入经营成本而避税的行为感到忧虑。对税法深有研究的谢岚认为,这种行为只能看作“似乎合法”。他说,单从所得税的角度看,竞拍所得的艺术品是个
人投资者所投资企业购买的,似乎可以作为企业的支出或纳入企业资产的范畴;从一般财务与会计操作上看,也似乎可以按照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折旧或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减少本企业所得税税赋的目的。但一番运作后,这些投资书画拍卖的民营企业家最终可以通过企业资产折旧占有这些艺术品,达到既避个人所得税,又保值增值的效果。然而,此等好事未必能行得通。
谢博士认为,这种“合法避税”存在法律障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月11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虽然上述“通知”中未对书画等艺术品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一个“等”字,放宽了执法的限度,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搜罗字画”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根据价格征缴相应的所得税。
谢博士认为,本报这条独家新闻,无论对立法、执法,还是对国家税收和市场投资行为都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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