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2、地面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石刻、纪念建筑归国家所有。 3、国家机关、部队、全民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4、私人只能收藏祖传、民间流传的各种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老外。 5、私人携带文物出境,须经省级文化部门鉴定,发给出口许可证并事先通告海关。 6、原则上乾隆以前的文物禁止离境。 7、文物商店及其委托代理机构是各地区统一文物收购部门。 8、可售文物需经文物部门鉴定,并铃盖火漆标识方能出售。 9、购买文物应取得专用文物销售发票。 10、购买文物可要求取得文物鉴定证书。
返回首页 | 广告服务 | 人才合作 | 管理登录 | 站点导航 | 留言建议 | 艺术家、网址收录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24小时热线电话 010-80502908 80502339 (0)13269892595(技术支持)王先生 E_mail:60891888@163.com
公司总部 : 中国北京 版权所有:北京千年古韵文化艺术院 (北京琉璃厂网) Copyright© 1997-2050 【北京琉璃厂网总页 www.yishu999.com】